备注: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2、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3、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4、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
5、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
6、根据《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方的规定,免征在粤注册企业的省级以下水土保持补偿费,即免征涉企水土保持补偿费广东省及以下的90%部分,只代征收上缴中央国库10%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