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伯海等27人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罗劳人仲终字[2023]38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等,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罗劳人仲终字〔2023〕38号裁决书,裁决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罗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林伯海等27名申请人的工资、停工生活费等共227874.2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