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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云浮市罗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38100718413XA/2025-00082 分类:
发布机构: 云浮市罗定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05-14
名称: 罗定公安连破三起盗窃案件 守护群众“钱袋子”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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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公安连破三起盗窃案件 守护群众“钱袋子”

发布日期:2025-05-14  浏览次数:-
近日


罗定公安雷霆出击
成功破获三起盗窃案
抓获两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以实际行动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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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5年5月11日凌晨,素龙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在家中发现一名可疑人员,怀疑是盗窃嫌疑人。接报后,民警迅速出击,在案发现场成功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林某权。经审讯,嫌疑人林某权对其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其供述曾在4月28日参与了素龙街道岗咀村的另一起入室盗窃案。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林某权作刑事拘留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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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5年3月13日,市公安局素龙派出所接事主林先生报称,其摩托车在素龙街道龙税村委附近被盗。接报后,素龙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过研判分析,4月18日,民警在金鸡镇成功抓获盗窃摩托车嫌疑人詹某坤。

后经办案民警循线追踪,精准锁定销赃嫌疑人伍某均,最终于2025年5月12日在素龙街道内一资源回收站将伍某均抓获。经审讯,詹某坤对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伍某均对其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供认讳。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詹某坤作刑事拘留处理,对伍某均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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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入室盗窃

随着天气转暖

盗贼又蠢蠢欲动

特别是低楼层住户和农家小院

一直是小偷们“光顾”的理想对象。

一些群众防范意识比较薄弱

外出期间

家中没有上锁、院墙低矮便于攀爬

没有安装监控设备

就容易发生财物被盗等情况

1

警情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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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为爬楼梯、翻窗进入室内盗窃作案。被盗物品有现金、手机、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从发案来看,多发生在晚上且以翻墙和撬锁入室手段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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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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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大笔现金可存银行。存折、银行卡不要与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放一起。要做到“财不外露”,不要对别人讲起家中财物放置情况,很多盗贼作案前也会观察判断是否为殷实人家而进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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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家时房门院门都要锁好。有的群众觉得出去一会儿就回来,上锁、开锁怕麻烦,这很容易给盗贼可乘之机。睡前、离家时房门、院门都要锁好,防止盗贼翻墙进院后直接进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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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的群众为了图方便,把钥匙藏在院子里或大门旁边,这样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家门钥匙一定要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平时经常检查家中门窗、防盗网是否牢固,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更换。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摄像头等安防设备。同时,村民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犬只、家禽等值不了几个钱,不法分子看不上,尽量不要将家禽散养在户外,晚上要赶回院内圈舍,确认上锁。

3

家中被盗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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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迅速拨打电话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据实说明事情经过和被盗财物情况。

2、不要急于进入现场或收拾清理家中物品,以免破坏现场。

3、发现或怀疑存折、银行卡被盗,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

4、如果发现盗贼仍在屋内,不要独自进入屋内进行抓捕,可反锁房门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周围邻居、过路行人求助。

5、亡羊补牢,吸取教训,加强和完善防范措施,如加固门窗或安装视频监控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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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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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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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济南公安历城分局、南皮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