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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罗定)罚〔2023〕1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3-04-23 17:07:40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环(罗定)罚〔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恒众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春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56ED345A

详细地址: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二环北路8号美丽西河花园商铺309号之二

2023年2月27日、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华石镇生态办工作人员到你公司位于罗定市华石镇马路村委大石垌商品猪养殖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投入使用至今,建有8栋猪舍、2个沉淀池、1个700立方的储水塘、2个化尸池、2张鱼塘、1栋员工宿舍、1个发酵棚,现存栏4000头商品猪,在饲养过程中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我局有下列证据为证:

1、有2023年2月27日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2、有2023年2月27日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2月28日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新兴县恒众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4、新兴县恒众养殖有限公司廖春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6、委托授权书1份,证实你公司和陈秀容、严树清和何玉周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7、新兴县恒众养殖有限公司陈秀容、严树清和何玉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罗定)违改〔2023〕1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有关裁量标准,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罗定)罚告〔2023〕2号),拟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罚款,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我局减少或免于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提出以下意见理由:你公司已于2023年4月4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你公司产生的废水无外排,没有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我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8.43裁量标准规定,罚款2万元以下。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我局拟作出的罚款金额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你公司提出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经审查,我局予以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鉴于你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43裁量标准,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缴款手续,然后到中国银行罗定市支行缴纳罚款。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中国银行罗定支行

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9338440018535022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良颖,通讯地址:罗定市龙园路90号。

联系电话:0766-3837606。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抄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罗定市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