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6 月 16 日
罗定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给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和实施奖励工 作,促进国防和部队建设,激励现役军人保卫祖国,使其安心在 部队服役,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构建军人荣誉体系, 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根据《军队功勋荣誉表 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实施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20 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 见》《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功受奖是指现役军人荣获的由军 队授予个人的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一等 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一级表彰、二级表彰、 三级表彰等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 罗定市户籍现役军人。
第四条 奖励依据 以立功受奖现役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 部门发出的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勋章、个人荣誉称号的奖励 30000 元; (二)荣获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功或一级表彰的奖励 10000 元; (三)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或二级表彰的奖励 5000 元; (四)荣获四等战功、三等功或三级表彰的奖励 1000 元。 同一个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表彰的,按累计立 功受奖给予奖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县级标准的 前提下适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方式 罗定市人民武装部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应当审验相 关材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将喜报和奖励书转给罗定市退役军人事 务局,由罗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户籍和家庭信息情况,并落 实奖励。对材料不全、内容缺失,或经核实不具有罗定市户籍的, 由罗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喜报和奖励通知书退还罗定市人民 武装部,由罗定市人民武装部及时向寄出单位反馈情况。
第七条 宣扬激励 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 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 工作办法》执行,可以公开宣传的要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附则 (一)奖励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 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罗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法施行 以前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依照本办法施行以前的有关政策执 行。喜报颁发后,户籍迁移至罗定市的,不适用本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