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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自建房用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1-12-20 15:16:03


LDFG2021005









罗府办〔20219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

自建房用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土地

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罗定市自建房用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6




罗定市自建房用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精神,为规范我市自建房用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解决不动产登记的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符合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形和办理流程

(一)原持有国有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的自建房用户和在原罗定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自建房用地,其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用户。该种情形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时,需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购买原罗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商品房的;购买其他商品房、集资房等房产的。以上两种情形如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用地且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股核算应分摊的划拨土地面积后,亦按本条第一款的方法办理。

(三)办理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权利人到市自然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变更的材料;

2.市自然资源局在评估机构库选取评估公司进行地价评估;

3.市自然资源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后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

4.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5.市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重新约定土地出让年限(各类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即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二、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

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按现状使用条件下评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据。办理出让时已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按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据。市自然资源局将以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估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土地市场的实际等情况,集体决策确定需补缴的金额。使用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前,市自然资源局须严格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评估机构的选取条件、方式和评估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选取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局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库,申请入库的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具备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或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证书,具备土地估价的资质;

2.近两年来没有不良记录(以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二)选取方式。采用摇珠方式选取,即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或数字代号)集中放置在摇珠机内,每宗划拨土地拟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时,需在评估前启动摇珠机随机摇选一家评估机构。

(三)被选取评估机构的职责。

1.须在6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2.不按要求依时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严重脱离实际无法采用的;不按时提交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或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况放弃评估的市自然资源局将责令该评估机构改正,如重复出现上述现象的,取消其入库资格。

(四)计费方式。评估费按宗计算。每宗评估费为1500元;评估宗地超出罗城街道20公里外的镇区,评估费按每宗1700元结算。如评估报告不被采用的,则不支付评估费。评估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额拨付资金给市自然资源局支付。

(五)评估机构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上级驻罗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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