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定市饮用水源水库保护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 :
LDFG2026004
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定市饮用水源水库保护令》的通知
罗府〔2026〕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罗定市饮用水源水库保护令》业经2026年7月17日罗定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罗定市饮用水源水库保护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金银河、罗光、山垌、湘垌四座市属中型水库(均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本令适用于金银河水库、罗光水库、山垌水库、湘垌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其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二、禁止行为
(一)禁止游泳、戏水、垂钓(含休闲钓鱼)、射鱼、捕捞、违规放生等涉水活动;
(二)禁止网箱养鱼、围网养殖、投饵养殖等水产养殖活动;
(三)禁止倾倒垃圾、废渣、污水、其他废弃物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物品、物体等;
(四)禁止建造坟墓或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等;
(六)严禁开展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水源行为;
(七)进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常年禁渔区的车辆、人员,须自觉接受查验登记,严禁携带捕捞器具、钓具、探鱼及视频辅助垂钓等违禁设备进入管控区域,严禁拒绝、阻挠依法检查管控;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区域、种类、规格、数量和渔具捕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保护令规定的单位、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部门与属地管理职责
各相关单位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压实管理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牵头负责市属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水源地巡查,对发现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依法查处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取水、破坏水利设施等行为。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负责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依法查处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会同属地镇街、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游泳、垂钓、网箱养殖行为;指导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
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发展水产养殖,对已存在的违规养殖设施限期清理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钓竿、钓线、钓钩数量、渔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水生生物钓饵等涉及渔业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依法查处一级水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或其他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常年禁渔区内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加强保护区周边农业面源污染管控,指导农户科学种植,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违法养殖行为的联合执法。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用地要素保障,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耕地、岸坡上建造坟墓,禁止在水源保护区非法采矿、挖砂取土,对违法占地、毁地造坟、非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五)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与维护,加强对湿地植被保护管理;严格林木采伐与林地使用审批,严禁破坏植被;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组织生态修复、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民政主管部门职责
禁止在水库以及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建造坟墓,对违规建造坟墓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公安部门职责
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确保执法人员在水源保护区开展巡查、监测等工作时不受干扰或威胁;对涉嫌盗窃或破坏水源保护设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查处涉水体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恶意排污、非法倾倒危险废弃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落实一级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执法调查工作;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公告、入户宣讲、新媒体推送等方式,增强群众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九)市属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中心)职责
落实水库库区日常巡查工作,对水质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对发现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非法捕鱼、垂钓(含休闲钓鱼)、违规放生等可收缴作案工具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在保护区内开展打击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配合完善水源保护区界桩、标识牌、防护网等基础设施、明确保护范围边界。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拒不配合执法、暴力抗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一级水源保护区水质污染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环保热线0766-3815104;水利热线0766-3411828;农业热线0766-3882871;民政热线0766-3923020)。
本市其他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库、河段,参照本保护令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罗定市饮用水源水库保护令》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