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LDFG2026001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群众举报
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已经2026年1月13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罗定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铲除毒害,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我市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碱、1-苯基-2-丙酮、羟亚胺等制毒原料。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每宗案件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按缴获毒品数量进行奖励:
1. 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1000元;
2. 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奖励3000元;
3. 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奖励5000元;
4. 缴获毒品100克以上1000克以下的,奖励10000元;
5. 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20000元;
6. 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50000元;
7. 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的,奖励100000元。
(三)根据举报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线索,捣毁制造毒品工场、窝点且现场缴获毒品的,每查获一个工场、窝点的奖励50000元,每抓获一名制毒技师奖励30000元。
(四)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按缴获易制毒化学品重量进行奖励:
1. 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奖励500元;
2. 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
3. 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
4. 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000元;
5. 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0000元;
6. 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0000元;
7. 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0000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00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500元,每案最高奖励20000元。
举报贩卖罂粟壳的,按每缴获1吨奖励10000元,每案最高奖励30000元。
(六)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每查获罂粟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30000元。
(七)举报查获容留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500元;查获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1000元;查获强迫他人吸毒的,每案奖励1500元;查获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内吸贩毒活动的,每案奖励2000元;查获酒店、宾馆、私人会所、出租屋或者无证经营的地下娱乐场所等处所内吸贩毒活动的,每案奖励2000元。
(八)安检、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从业人员在查检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七条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0766-3722715或罗定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0766—3727459,传真:0766—3727459进行举报。
(二)亲临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罗定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进行举报,地址:罗定市龙华西路113号(罗定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三)信件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件向罗定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寄信地址:罗定市龙华西路113号(罗定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邮编:527200。
(四)网上举报:举报人可发邮件至ldsjdb@163.com邮箱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第九条 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5万元。
第十条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视其价值按比例分享奖金;同等条件下,奖励最先举报人总奖金的50%,其余奖金按举报顺序平均奖励(以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罗定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奖励金由市公安局先行垫付,并根据实际支出向市政府申请用款。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登记备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后,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市公安局在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发放、侵吞、挪用奖励金,虚构情节,骗取奖励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接转、受理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信息,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罗定市公安局、罗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