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
LDFG2025005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罗府办〔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罗定市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河道、水库库区、湖泊)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市主要河道”,是指罗定江、围底河、泗纶河等全市各级河道。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罗定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各镇(街)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通报、考核、问责,负责协调跨镇(街)的非法采砂案件、重大非法采砂案件和非法设置堆砂场的查处,组织开展全市联合执法行动,深入排查河砂资源非法买卖情况,坚决打击河砂资源非法买卖黑恶势力,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指导划定采砂船舶停泊区;负责协调处理因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出现的信访事件和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协调和现场监管。负责做好本镇(街)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负责堆砂场的租赁、镇(街)内河砂运输通道、采砂船舶指定停泊区管理等;对辖区内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管,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职权下放,查处河道非法采砂和河砂资源非法买卖行为;负责查处辖区内河道采砂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湖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库的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湖库管护的重要内容。
市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镇、村两级河长按河长制任务分工做好所管辖河湖库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巡查监管,特别是小规模“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砂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下级河长难以解决的采砂管理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
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配合云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全市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负责河砂可采区划定、年度采砂计划编制及公示、许可发证、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调处镇(街)边界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纠纷,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执法巡查等。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砂石运输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特大河砂违法案件,对非法采砂的组织者及非法采(运)砂逃逸者、暴力抗法者、涉及非法采砂黑恶势力等进行打击、追查和处理。镇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辖区内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和分配使用,统筹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费,加强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投入,保障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经费需要。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指导镇(街)查处辖区内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工程安全等情况,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河砂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航道管理机构论证后,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于每年十月公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第八条 年度采砂计划审批。罗定江的年度采砂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云浮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道的河砂开采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报云浮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在相邻县(市、区)交界河道开采河砂的,负责制定采砂计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发证实行分级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罗定江河道河砂开采由云浮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其它河道采砂由罗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涉及两县(市、区)边界的河道采砂许可,计划许可的一方应征求相邻县(市、区)的意见,云浮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禁采的河段除外。“自建房屋”是指村民为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而建造的用于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居住的建筑物,并且是属于合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性房屋以及非法占地等违法建设的房屋。村民自建房所采挖的自用砂单独计算,不列入可采区中标方的控制采砂量,但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符合上述自建房屋条件的村民采砂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挖计划和出具自建房自用砂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并报所在村民委员会备案。村委会应动态收集村民自建房自用砂台账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备查。
第十条 本市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简称“招拍挂”)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文件并组织招拍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采砂单位。河砂开采权出让底价(起始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河段的河砂量,参考开采前的河砂市场价格,以调控、平抑当地河砂市场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开采成本、缴纳各种税费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确定底价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禁止非法囤积居奇、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监理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与监理单位订立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制作采砂监理日记、复核确认采砂量、记录采砂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以及履行检查采砂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配备智能化设备,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采砂人的开采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开采时间、作业工具、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功率和数量、卸砂点等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的信息化监控数据应当与执法单位共享。
第十二条 临时堆砂场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堆砂场经营者不得接纳非法砂源进入堆砂场,不得为超载运砂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作业噪声和减少扬尘,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对上年度不再使用的堆砂场,原堆砂场经营者应清除相关设备和设施,关闭场地,恢复原貌。
堆砂场可采用监控视频等信息化技术实现在线监控。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堆砂场设置和管理工作。
堆砂场内运输河砂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05号令)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采砂现场附近(包括但不限于可采区上下游、左右岸)明显的位置竖立公示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作业工具名称、采砂控制总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和当地群众监督。
河道采砂现场公示牌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和采砂人等组成现场管理机构,落实各方责任人,共同确认采砂量。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采区开工后的每月1日将截至上月底累计河砂开采总量报送到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当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采砂量的90%时,现场管理机构由每月上报改为每日上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搭建的电子信息管理平台,负责组织在河道采砂现场及时核发电子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作为运输河道砂石合法来源的有效凭证,且不得收取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无电子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运输河砂的违法行为。
采砂过程实行动态监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采砂现场及作业工具的实时监控,负责组织安装和管理采砂专用监控设备,在采砂船和上砂点等重点位置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实现对采砂作业全过程监控,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现代化水平。安装监控设备不得收取费用。
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采砂船舶醒目处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副本,并配合安装采砂专用监控设备,不得损毁、拆除,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控制总量时,采砂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组织对采区开采后的水下地形进行测量和主持采砂标段完工验收。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标段内违反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采砂人的违约责任;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应当按照合同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对河道内采砂、运砂活动及采砂作业工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运砂、停泊等行为。
第十八条 无合法作业任务的采砂船舶应当在市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因特殊作业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的,可以在公布的锚地、停泊区或者其自有码头停泊。无正当理由,采砂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如有违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按照效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经费。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出让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河砂开采前期工作经费,包括河道来砂量监测分析、河道测量、采砂规划、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划定及公告、年度采砂计划等。
(二)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方面,包括招标代理、采砂监理、现场日常管理、采砂现场监控设备和执法装备购置费、执法经费等。
(三)河道保护和治理,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河道采砂管理有关的其他开支事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的,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罗定市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