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办〔2020〕2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平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罗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
一、指导思想................................................................................... 1
二、划分原则和依据....................................................................... 2
三、有关说明................................................................................... 3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结果....................................................... 5
五、工作要求................................................................................... 6
六、保障措施................................................................................... 7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7
(二)依照法规,严格执法。................................................................................... 8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8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8
(五)加大支持,提高标准。................................................................................... 9
附件一:罗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附表................................. 10
附表1 罗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10
附表2 罗定市自然保护区.......................................... 16
附件二:罗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附图............ 17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相关内容,和《云浮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书面审核意见》,结合我市畜禽养殖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近期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对2011年制定的《罗定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等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从而为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依据和管理要求。
二、调整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原则
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4.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和自然保护地的原则;
5.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7.与我市土地资源利用实际情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8.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9年)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643号令)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2019年)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年)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
1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版)
1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版)
1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31—2009)
1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15.《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年)
16.《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
17.《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1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有关说明
(一)划分类型
本方案按照相关原则、依据和要求,对我市各镇(街道、场、开发区)辖区范围依法依规、科学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对原来不是禁养区本次调整划定为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市和镇(街道、场、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将支持异地重建。
(二)术语及定义
1、本方案中所指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畜禽。
2、畜禽养殖场,依据《关于通报全省畜禽禁养区清理整治进度情况的函》(粤农函〔2017〕953号)文件,是指经营者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的对应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其中,生猪规模为年出栏量≥500头、肉禽为年出栏量≥50000羽、蛋禽为存栏量≥10000羽、奶牛为存栏量≥100头、肉牛为年出栏量≥100头;养殖专业户是指生猪规模年出栏量为50-499头、奶牛为存栏量5-99头、肉牛为年出栏量10-99头、肉禽为年出栏量2000-49999羽、蛋禽为存栏量500-9999羽。
3、建成区,为“城市建成区”的简称,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5、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四、调整划定结果
调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和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罗定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应电站)、罗定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七和电站)、金银河水库饮用水源地、新冲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狮子头-黎木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山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都近陈赛塘饮用水源保护区、山垌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罗定引太灌渠饮用水源保护区、杨梅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云龙饮用水源保护区、蒲垌石氹面饮用水源保护区、罗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湘垌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泗纶河上电站饮用水源保护区、书房坪饮用水源保护区、高竹村铁路坑饮用水源保护区、双合上云河尾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市县级和乡镇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表1)。
2、罗定龙湾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罗定市所辖罗城街道、素龙街道、附城街道、双东街道等4个街道,分界镇、罗镜镇、连州镇、龙湾镇、生江镇、加益镇、黎少镇、华石镇、苹塘镇、金鸡镇、围底镇、 塘镇、船步镇、罗平镇、太平镇、泗纶镇、榃滨镇等17个镇,其建成区及规划区建设用地(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部门划定为准),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罗定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已经存在的由市、镇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关闭或取缔;禁养区内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已建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由生态环境、畜牧等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辖区政府责令关闭。
注: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中解释,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加强禁养区养殖场户整改、调整的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
(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场需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现有的交通干线周边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方可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同时应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六)各镇(街道、场、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应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罗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七)市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市直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严格把关,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有关管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镇(街道、场、开发区)和各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整治和安置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使我市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
(二)依照法规,严格执法。
各镇(街道、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对照要求,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各镇(街道、场、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市生态环境、畜牧、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大支持,提高标准。
对非禁养区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
附表1 罗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备注:目前云浮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已报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批复,调整后保护区建成供水后,原有调整前的保护区范围撤消,按新保护区范围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