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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发布普通食品宣称治疗功效的违法广告案件

发布时间 : 2026-10-16 10:38 来源 :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 -次【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期,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我市辖区某企业对一款黄酒产品(普通食品)作宣传推介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产品可实现补火助阳、散寒祛湿、健脾和胃、调养气色等多重食养作用,适配阳虚畏寒、上热下寒、脾胃虚弱、气血不足等人群日常调理”等内容的广告推文,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案情回顾】

  网络广告监测人员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发现我市某企业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酒类产品推文上使用了医疗用语、药品用语,其推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保健功效。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安排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推介一款黄酒产品时,发布含“具有温阳散寒、引火归元、疏通经络的养生价值”“能补益气血、濡养脏腑”“入血更快、通络更广、温补更持久”“产品可实现补火助阳、散寒祛湿、健脾和胃、调养气色等多重食养作用,适配阳虚畏寒、上热下寒、脾胃虚弱、气血不足等人群日常调理”等宣传内容的推文,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推广其生产的酒类饮品(普通食品)。该推文多处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药效相混淆的用语,暗示或明示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功能。

  【普法解析】

  该企业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推文,目的是为了吸引网民关注并促进其产品销售,带有明显的营销意图,属于互联网广告。

  该企业生产的黄酒为普通酒类食品,不具有疾病治疗或保健功能;但其发布的推文内容含有医疗用语及药品药效用语,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功能,其用语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该企业发布的广告推文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理。

  【监管部门提示】

  企业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军队名义等内容。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保健食品广告。

  企业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发布的广告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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