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全市网络餐饮经营单位按核定经营范围守法经营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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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网络餐饮经营单位按核定经营范围守法经营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一、依法持证,亮证经营
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入网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用、租用、冒用他人证照从事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并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如实公示,许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二、严格按核定经营范围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是许可机关依法核定的经营边界。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重点做到 "五个不得":
1.不得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制售食品(如未取得冷食类、生食类、自制饮品、冷加工糕点等制售许可,擅自制售相应品类食品);
2.不得超出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加工制售活动,严禁“一址多用”“无证加工点”;
3.不得超出许可证有效期限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申请延续;
4.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5.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经营地址迁移的,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变更许可,不得先经营、后变更。
三、线上线下一致,信息公示真实
坚持“线上经营与线下实体相一致”原则。
1.线上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名称地址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与线下实体门店一致,不得虚构、隐瞒;
2.网上公示的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应当真实,不得以虚假菜品信息误导消费者;
3.线上线下销售范围一致,线上不得销售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的食品。
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工操作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备查等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线上线下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全可追溯。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召回、处置义务,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五、违法经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以下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2.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3.未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
4.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各网络餐饮经营单位应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本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一致、线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存在超范围经营、信息公示不实等问题的,应主动停止相关经营行为,及时办理许可变更或规范线上信息,并配合监管部门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违法经营行为从严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知。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