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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6-03-28 09:10 来源 :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和司法部办公厅《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云浮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82号)精神,现将我市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调整292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由镇街实施,各镇街具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应当与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的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相衔接,各镇街实施的具体事项详见《罗定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目录范围的县级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镇街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不得重放轻管;镇街就业务工作可以直接请示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四、镇街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罗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公告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罗府〔2020〕41号)和《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罗府函〔2023〕57号)同时废止,镇街依据罗府〔2020〕41号和罗府函〔2023〕57号公告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镇街继续办理完毕。

  

  附件:罗定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罗定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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