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划定罗定市烈士陵园、连州战斗纪念公园(含罗定革命史料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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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罗定市人民政府同意(罗府办复〔2024〕493号),现将《划定罗定市烈士陵园、连州战斗纪念公园(含罗定革命史料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向社会公告如下:
划定罗定市烈士陵园、连州战斗纪念公园(含罗定革命史料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质量、高标准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罗定市烈士陵园、连州战斗纪念公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罗定市烈士陵园、连州战斗纪念公园(含罗定革命史料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罗定市烈士陵园占地面积为7673.28平方米,内有设施包括烈士合葬墓一座、纪念碑一座、祭扫广场一个、烈士英名墙一座、罗定市革命史料展陈馆一座、回音六角亭两个。从纪念碑向外延伸20米为文物保护范围,纪念碑前设墓道及平台,供凭吊祭扫,烈士陵园正门左右各一门楼,门前置台阶。
(二)连州战斗纪念公园占地面积为5444.58平方米,内有设施包括连州战斗纪念公园门楼、烈士纪念碑一座、纪念碑后烈士合葬墓一座、广场墓碑群、连州战斗宣传墙一面、罗定革命史料馆一座。
二、保护范围
(一)罗定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宗地图(附图一)红线基准为界,东以陵园围墙为界,南以陵园大门前马路为界,西以陵园围墙(人民广场)为界,北以陵园围墙为界,保护范围总面积约为7673.28平方米,保护范围以外1米以内为保护层区域,四至界线见附图一。
(二)连州战斗纪念公园(含罗定革命史料馆)保护范围以宗地图(附图二、附图三)红线基准为界,保护范围总面积为5444.58平方米,保护范围以外1米以内为保护层区域,四至界线见附图二、附图三。
三、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一)罗定市烈士陵园
主管部门:罗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罗定市烈士陵园
(二)连州战斗纪念公园(含罗定革命史料馆)
主管部门:罗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罗定市烈士陵园
四、划定范围内保护管理权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有的烈士墓、纪念碑、纪念广场、纪念亭、入园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罗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