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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07-06 17:05 来源 : 本网 浏览次数 : -字号:





罗府函〔2023〕57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的公告》(云府函〔2023〕1号)的规定,并经2023年6月26日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21个镇街以其名义实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权共901项,具体事项详见《罗定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二批)》。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原县级职能部门已立案的案件,仍由原职能部门继续办理,2023年8月1日后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办理。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镇街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镇街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镇街就业务工作可以直接请示市人民政府业务职责主管部门。

  五、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使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罗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罗定市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二批).doc




罗定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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