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社会救助服务惠民清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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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社会救助服务惠民清单(第二版)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福利待遇 | 服务对象 |
| 1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 | 标准:城镇895元/人·月,农村716元/人·月(差额补助); 分类救助金: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0%。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2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镇1432元/人·月,农村1146元/人·月; 2.救助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 | 特困供养人员 |
| 3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我市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该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提供医疗救助; 3、提供教育救助; 4、提供住房救助; 5、提供就业救助; 6、提供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 7、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8、提供司法救助; 9、提供临时困难救助。 |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
| 4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困难人员临时救助 | 1、发放临时救助金; 2、发放实物; 3、提供转介服务。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 5 | 市民政局 | 残疾人福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补贴标准:217元/人/月。 | 具有本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 6 | 市民政局 | 残疾人福利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补贴标准:290元/人/月。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 7 | 市民政局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 1.遗体接运(本市内,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3.骨灰寄存(1年或树葬); 4.遗体消毒; 5.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 6.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7.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 凡是死亡后遗体在我市各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我市每具免费费用为1300元。在省内市外其他殡仪馆办理火化的凭遗体火化证明、逝者和经办人身份证、收费清单和发票到市内各殡仪馆或镇(街)民政办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1300元(费用不足1300元的据实补贴)。 |
| 8 | 市民政局 | 儿童福利保障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2423元/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1567元/人/月。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 9 | 市民政局 | 儿童福利保障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1.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2423元/人/月; 2.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1567元/人/月。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10 | 市民政局 | 儿童福利保障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 |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对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孤儿。 |
| 11 | 市民政局 | 儿童福利保障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 资金资助范围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具器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 | 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 |
| 12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关爱服务 | 高龄老人津贴保障 | 对本市户籍8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高龄津贴外,另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发放250元的长寿保健金。 |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 13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关爱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适老化改造 | 为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包括建筑硬件改造、家居家装改造、辅助器具适配、智能化产品适配等。 | 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家老年人进行适老化改造: 1.全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2.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 14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关爱服务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 15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关爱服务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城乡低保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我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城乡低保对象 |
| 16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关爱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优先入住 | 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我市户籍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 17 | 市民政局 | 老年人关爱服务 | 老年助餐服务 | 1.依托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现场用餐、送餐上门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2.开展互助用餐,对家庭中无法提供餐食的失能、独居、留守、重残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以互助形式开展用餐。对互助人开展的助餐服务进行互助用餐补贴。 | 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 18 | 市民政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 1、基本生活条件,并帮助联系人员亲属或所属单位; 2、对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3、提供身份核查和寻亲服务; 4、提供受助人员送返工作服务; 5、提供滞留人员安置服务。 |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 |
| 19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律服务 | 国家司法救助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6〕1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高法〔2018〕4号)执行 |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
| 20 | 市发改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特殊群体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补贴标准不足 30 元/人·月的,按 30元/人·月发放;超过 30 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无固定工资或无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
| 21 | 市发改局 | 价格优惠减免 | 低收入群体水费价格优惠 | 按售水单价的50%计收,每户生活用水在30立方米范围内,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 烈属、伤残军警、特困人员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城乡低保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相关部门核发有效证件)。 |
| 22 | 市发改局 | 价格优惠减免 | 低收入群体电费价格优惠 | 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 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家庭(凭相关部门核发有效证件)。 |
| 23 | 市发改局 | 价格优惠减免 | 低收入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优惠 | 对烈属、伤残军警、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乡低保户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 烈属、伤残军警、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凭相关部门核发有效证件)。 |
| 24 | 市教育局 | 学前教育生活费补助 | 1000元/生.年 | 全市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相当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 | |
| 25 | 市教育局 | 小学初中 | 小学初中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 | 小学补助标准1250元/生.年 初中补助标准1500元/生.年 |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寄宿学生。 |
| 26 | 市教育局 | 小学初中 | 小学初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小学625元/生.年 初中750元/生.年 |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非寄宿学生。 |
| 27 | 市教育局 | 小学初中 | 小学初中免学杂费 | 小学补助标准1150元/生.年 初中补助标准1950元/生.年 |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的在校学生。 |
| 28 | 市教育局 | 小学初中 | 小学初中免住宿费 | 350元/生.年 |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的在校寄宿学生。 |
| 29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2300元/生.年 | 全市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
| 30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普通高中免学费 | 普通高中2500元 /生.年 | 全市精准扶贫中已建档立卡或非建档立卡低保贫困家庭子女,同时是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
| 31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 2300元/生.年 | 全市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32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中职教育免学费 | 3500元/生.年 |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 33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高职院校、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 | 10000元/生.年 | 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
| 34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高职院校、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 5000元/生.年 | 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 |
| 35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高职院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 | 3700元/生.年 |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 |
| 36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高职院校、高等学校大学新生资助 | 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本科、专科新生。 |
| 37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高职院校、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
| 38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高职院校、高等学校云浮市慈善助学金 | 资助标准为贫困学生的学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云浮市考上本科院校品学兼优的大学本科生(优先安排公办本科院校学生)。 |
| 39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特殊学校免学杂费 | 小学教育 智障(脑瘫)等残疾学生11500元/生·年 盲聋哑学生9200元/生·年 初中教育 智障(脑瘫)等残疾学生19500元/生·年 盲聋哑学生15600元/生·年 | 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在校学生。 |
| 40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随班就读免学杂费 | 6000元/生.年 |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在校学生。 |
| 41 | 市教育局 | 教育帮扶服务 | 随班就读免学费 | 普通高中3850元/生.年 中职教育3850元/生.年 | 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在校学生。 |
| 42 | 市司法局 | 法律服务 | 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 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 43 | 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 |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援助服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人/月。 | 就业困难人员。 |
| 44 | 市社保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 4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 | 困难群体住房租金优惠 | 租金减免。对承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金收缴实行差别化定价补贴机制,具体标准(不含物业管理费): 1.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在应缴租金中直接进行减免,获补贴后,其实际缴纳租金为1元/平方米/月。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住房困难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贴在应缴租金中直接进行减免,其实际缴纳租金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范围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的孤儿。 |
| 4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 | 困难群体公租房优先分配 |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轮候计分,保障对象家庭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证》或属于工会核定的困难职工家庭等,轮候加分,优先分配。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范围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的孤儿。 |
| 47 | 市交通运输局 | 价格优惠减免 | 特殊群体公交乘车优惠 | 1、本市户籍残疾人乘坐公交车优惠如下:持一级残疾证可免费乘坐公交车,持二级残疾证半价乘坐公交车,持其他级别残疾证照正常收费。辖区公交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残疾人群体实行减免票政策并自行承担执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 2、本市户籍老年人凭交通 IC卡乘车云浮市城市公共汽车,60-69周岁享受半价优惠(需预充值到IC卡刷卡才可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享受免费乘坐。目前只有云城区、云安区免费部分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由各级财政承担。 | 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 48 | 市卫生健康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标准:1200元/人/月; 独生子女伤残扶助标准:一级伤残:1000元/人/月;二级伤残:950元/人/月;一级伤残:900元/人/月。 | 计生失独家庭、计生伤残家庭 |
| 49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 | (一)生活帮扶项目。帮扶情形: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或家庭成员致残等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在享受有关部门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且半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医疗帮扶项目。帮扶情形:因身患疾病,按规定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有关部门救助政策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个人困难发生1年内自负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且未享受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的,高出1万元部分按个人自负费用的3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1万元。 (三)教育帮扶项目。帮扶情形: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在读大学的,按规定在享受其他有关部门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且半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住房帮扶项目。帮扶情形: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的唯一住房是危房,且经评估需要危房改造,整体工程已动工且第一层楼面已完工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就业创业帮扶项目。帮扶情形:符合我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并入驻经营的本市军创企业,且能正常运作1年以上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给予每个军创企业2000元的一次性帮扶。每年此项目帮扶额度为2万元。 (六)其他帮扶项目。结合我市退役军人困难情况,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相关志愿服务及需要解决的急难愁盼历史遗留问题等其他帮扶项目。其他可适用于帮扶援助的情形,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审议通过后开展帮扶。 | 云浮市户籍或者在云浮市生活、居住的外地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
| 50 | 市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应急期生活救助 | 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 因灾房屋受淹、损坏、倒塌及房屋处于危险地带需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 |
| 51 | 市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 | 因灾无房可住(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房屋严重损坏、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且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
| 52 | 市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 | 抚慰金标准:每个遇难(失踪)人员2万元,发给其亲属。 |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发放抚慰金给其家属。 |
| 53 | 市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 因灾“全倒户”补助标准:每户4万元(五保户、孤儿每户5万元); 因灾“严损户”补助标准:每户2000元。 |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受灾群众,并经核查确定为救助对象的。 |
| 54 | 市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冬春生活救助 | 救助标准:人均150元,实行分类救助。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 55 | 市医疗保障局 | 社会保障 | 医疗救助 | 一、参保资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殊困难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非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不给予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殊困难人员在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前已经自行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二:待遇保障: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一)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次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含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救助;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8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次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5万元。 特殊困难人员: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6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次最高救助限额 8 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15 万元。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之日前 12 个月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6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70%的比例救助,采取依申请零星报销方式进行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限额 15 万元;资格续存期间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6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7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次最高救助限额 8 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15 万元。 (二)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政策范围外费用),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线,按照 50%的比例按次给予倾斜救助,不设最高救助限额;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按次给予倾斜救助,每次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特殊困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 56 | 市总工会 | 关爱互助服务 |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慰问 | 按市总工会相关文件标准发放。 | 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在职工会会员 |
| 57 | 市总工会 | 关爱互助服务 | 互助互济爱心慰问 | 按市总工会相关文件标准发放。 | 已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被列为慰问对象: 1、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在档困难职工(含深度困难户、相对困难户和意外致困户)及其家庭成员; 2、因患病住院,已领取互助金达到3000元以上的职工; 3、因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职工; 4、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5、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职工(家属代领)。 |
| 58 | 市妇联 | 妇女儿童家庭服务 | 妇女儿童家庭维权综合服务 | 为有需要的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法律咨询、家事调解、维权指导、法律援助、婚恋调适、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辅导等服务。 | 有需要的妇女儿童和家庭。 |
| 59 | 市残联 | 残疾人福利 | 残疾人扶残助学 |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的资助,其中:专科生10000元,本科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根据省残联 省教育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22〕93号 ) | 资助对象为具有广东户籍且持有广东省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广东户籍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注册 ,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 60 | 市残联 | 残疾人福利 | 残疾人康复救助 | 补助标准:15000元/人(注:按照粤府办[2018]43号文件精神执行) | 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0-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 |
| 61 | 市残联 | 残疾人福利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补助标准:全日制康复训练,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注:按照粤府办[2018]43号文件精神执行) | 0-6岁的本市户籍持证残疾儿童。 |
| 62 | 市红十字会 | 人道救助 | 白血病资助 | 1、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需要自付足额人民币5万元的受助患儿医疗单据、含移植医疗票据)。 2、无需移植或需要但尚未进行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需要自付足额人民币3万元的受助患儿医疗单据)。 3、申请患儿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助2万元(需要自付足额人民币2万元的受助患儿医疗单据、含移植医疗票据)。 | 0-18周岁确诊为“白血病”儿童。 |
| 63 | 市红十字会 | 人道救助 | 先天性心脏病资助 | 1、家庭自付5千元(不含)至1万元(含)的,资助5千元; 2、家庭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的,资助1万元; 3、家庭自付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资助1.5万元; 4、家庭自付2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资助2万元; 5、家庭自付3万元以上的(不含)至3万元(含)的,资助3万元; 6、复杂先心病患儿需多次手术、且已获得一次资助的,在完成第二次或第三次手术并提报相关资助材料后,可予补充资助,每名患儿资助资金总额累计不超3万元。 | 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儿童 |
| 64 | 市红十字会 | 人道救助 | 兔唇和腭裂患者施行矫形手术患者救助 | 1、全身体检(生命体征和基础化验); 2、医疗咨询(包括专业的外科、麻醉、儿科咨询,语音训练指导,喂养和护理指导; 3、优质修复手术。 4、免费为兔唇和唇腭裂患者施行矫形手术(包括免收手术费、住院费、检查费),每年10月中旬举行救助活动。 | 单侧唇裂:5个月以上,体重8公斤以上患者; 双侧唇裂:8个月以上,体重10公斤以上患者; 腭裂:1岁以上,体重10公斤以上的患者; 二期唇腭裂修复:术后一年以上。 |
| 65 | 市计生协会 | 关爱互助服务 | 计生特殊家庭精神慰藉服务 | 提供心理疏导、干预等服务。 | 计生特殊家庭 |
| 66 | 市计生协会 | 关爱互助服务 | 计生特殊家庭精神慰藉服务 | 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联谊交流活动。 | 计生特殊家庭 |
| 67 | 市计生协会 | 关爱互助服务 | 计生特殊家庭健康关怀服务 |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计生特殊家庭 |
| 68 | 市计生协会 | 关爱互助服务 | 计生特殊家庭健康关怀服务 | 就医优生服务。 | 计生特殊家庭 |
| 69 | 市计生协会 | 保险服务 | 计划生育家庭保险 | 为计划生育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计生生育家庭 |
| 70 | 市计生协会 | 保险服务 | 失独家庭成员综合保险赠送慈善活动 | 为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成员赠送综合保险。 | 计生失独家庭 |
| 71 | 市计生协会 | 关爱互助服务 | “生育关怀-关爱计生困难家庭”慈善项目 | 对计生困难家庭和计生特殊家庭进行帮扶,重点是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和“残独家庭” | 计生困难家庭、计生特殊家庭 |
| 72 | 市检察院 | 法律服务 | 国家司法救助 | 按照《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高检发办字〔2021〕135号)和《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粤检发刑申字〔2017〕6号)执行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
| 73 | 市税务局 | 税收减免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
| 74 | 市税务局 | 税收减免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员,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以及招用上述人员的企业 |
附件:云浮市社会救助服务惠民清单(第二版)2026070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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