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先生咨询生育保险报销有关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张先生:
您好!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你妻子若已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分娩)产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90%,二、三级75%。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因病情需要30天内首次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二次及以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60%;未经上述手续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市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一级)45%,市外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7.5%。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