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扶持我市企业上市力度,通过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等挂牌上市。
第六条 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的上市主体住所须在罗定市辖区内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企业上市,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含新三板转板企业),奖励450万元;
(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奖励250万元;对成为全市第一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增加奖励50万元;
(三)市内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奖励300万元;
(四)市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且将企业经营主体住所迁入罗定市辖区内的,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企业上市、挂牌奖励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股份制改造、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新三板成功挂牌、成功转板、境内外成功买壳借壳上市、境外成功挂牌上市等证明文件、资料。
(四)市金融工作和财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九条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于符合奖励条件后的1个月内向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解决企业上市进程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省、市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拟上市后备企业的重点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 享受本实施办法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继续在我市纳税登记2个完整会计年度或以上(从企业获得最后1笔财政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政府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