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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条例》 |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一章 总则(查看)
第二章 信访渠道(查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查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查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查看)
第六章 法律责任(查看)
第七章 附则(查看)
《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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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请大家同一封信件不要重复投送到不同部门,如不确定投哪个部门,查看政务公开目录,或发到罗定市信访局,由信访局统一转发到相应职能部门,否则该投诉件当废件处理。多谢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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