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51线肇阳高速“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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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罗定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云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办的案件移送书”,2021年8月15日7时17分许,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S51线肇阳高速52公里+900米往广州方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监[2017]155号)的规定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为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及做好事故善后处置、事故深度调查等工作,经罗定市人民政府同意,委托罗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罗定市应急管理局、云浮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罗定市总工会、罗定市人社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肇阳高速“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车辆情况
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5047CCYG3315E143;使用性质:货运;发动机号码:A2A19022227;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6KE755351;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5月13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5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5月14日;车辆核定载人数:3人;整备质量:2600kg;机动车状态:正常。经云浮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该车近一年共有过6次交通违法记录,现场违法信息共有2条,非现场违法信息共有4条,已全部处理完毕。机动车所有人:庞耀明;所有人登记住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岭脚村委。行驶证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调查,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为庞耀明,支配人是林镇,由林镇负责运营、维护保养以及生产安全管理。
机动车技术参数、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制动系、行驶系、转向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均未检见有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详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粤华亿[2021]痕鉴字第2324号)。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位于制动痕起点的车速约为81km/h。
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林镇: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司机,持有准驾车型为“C1 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证号:4505211985XXXXXXX5,有效期至2026年1月18日;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月18日;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凌越华: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客,女,汉族,1997年10月13日出生。
(四)事故现场相关痕迹情况
1.事故车辆位置情况
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侧翻在应急车道和路外位置。
2.车辆痕迹和路面痕迹
(1)车辆痕迹
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损坏。
(2)路面痕迹
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右侧刹车痕L1长29.2米,右侧刹车痕L2长57.8米,左侧刹车痕L3长12.9米。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路段情况:现场位于S51肇阳高速52公里+900米往广州方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西往岑溪,道路为双向四车道的沥青路面,两侧没有应急车道,道路标线标识完整,路面平直完好。
事故发生天气情况:事发时为白天,天晴,视线好。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5日7时17分许,林镇驾驶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搭凌越华,由岑溪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S51线肇阳高速52公里+900米(往广州方向)路段时,与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凌越华当场死亡,车辆、货物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
2021年8月15日7时19分,110指挥室接群众报警,称在S51线肇阳高速52公里+900米(往广州方向)路段发生一起货车与护栏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被困,需要120、119到场,要求派员出警处理。接报后,110指挥室立即通报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前往现场处理。
2.现场处理情况
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先后通知119、120、路政等部门,并立即向当班大队值班领导吴志刚教导员汇报。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值班民警于2021年8月15日7时50分到达现场勘查及救援。罗定市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凌越华当场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死者尸体已火化,调查处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事故认定已作出,驾驶员林镇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尚在进一步协商当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凌越华当场死亡,车辆、货物及护栏损坏,经济损失约40000元;因事故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尚未能完全统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驾驶人林镇交通法律意识淡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28%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二)事故性质
S51线肇阳高速“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林镇,事故车辆桂NTD89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实际支配人,交通法律意识淡薄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28%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于2021年9月25日认定林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凌越华不承担事故责任;云浮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5日云浮市公安局对林镇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021年10月8日云浮市公安局对林镇采取逮捕,现羁押在云浮第一看守所,2021年12月2日云浮市公安局将林镇交通肇事案移送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下阶段,要深刻汲取此次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安全风险工作,举一反三,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全面加强驾驶员、车辆、道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督促货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站场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货运企业,督促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及时排查和消除运输车辆事故隐患,加强货运司机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理念。
(二)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查整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违规占道变道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对未按期年检审、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全市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对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要跟踪落实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宣传先行,不断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提高驾驶员员遵章行车意识;加强对驾驶员员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各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员安全警示教育,落实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员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全力防范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肇阳高速“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