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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09-20 16:38 来源 : 本网 浏览次数 : -字号:



LDFG2024004


罗府办〔2024〕14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29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罗定市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提高政府性资源(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政府性资源(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源(资产)包括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资产)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并由本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权限内经营、使用、维护管理的各项公共资源(资产)和公共设施。

  公共资源(资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河砂资源开采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水资源、林业资源、旅游资源、汽车号牌、公共泊车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和其他城市空间广告位、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

  公共设施主要包括道路、路灯、车站(含公交车站)、港口、码头、桥梁(桥下空间)、隧道、公园、水库、堤防、广场、绿地、景观、城市雕塑、城乡地下管网、人防设施、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二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市国资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统筹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授权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合理合规处理公共资源出让收益,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监管企业运营管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评估备案等情况的监督。

  (四)市机关事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政府授权建立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城市空间广告、道路、路灯、桥梁(桥下空间)、公园、广场、绿地,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广告、公路道班房,河砂、水资源、水库、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砂石堆场,林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卫生、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旅游资源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七)其他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

  (八)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本级政府授权负责监督管理其他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二)推动政府性资源(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保障政府性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各公共资源(资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云浮市、罗定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资源(资产)的登记台账;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依法实施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并做好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各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共资源(资产)登记、管理、有偿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的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共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实施,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拟定,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公共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出让、出租等。

  第十条 公共资源(资产)的出售、作价投资、抵押、置换、改变用途等,由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转作其他经营用途的,应报市国资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转作其他经营用途。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提出申请时应当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局批准。

  由市国资局监管的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按照市国资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转让、出售或置换等,由市国资局或市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的审批程序和操作要求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包括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政府依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或协议实施公共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有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二)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出让收益收入;

  (四)国资事业性媒体取得的广告收入;

  (五)旅游景点门票收入;

  (六)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出让收入;

  (七)汽车号牌拍卖收益;

  (八)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场点收入;

  (九)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设置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偿出让(使用)取得的收入;

  (十)政府公共设施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公共泊车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和其他城市空间广告位、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出让收入。

  (十一)其他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两部分。国有资本金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劳务,或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使用收益。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所产生的收入。

  第二十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主管机关。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扣除应缴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由市国资局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资产处置收入,由市国资局负责监缴;由市财政局监管的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及资产处置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缴;其他企业国有资产应上缴收益,由市政府授权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缴。

  第二十三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扣除与资产相关的税费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的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监管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应缴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由市财政局监管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他经营性资产收益,应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处置成本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处置成本包括单位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应由本单位负责的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

  第五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及各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政府性资源(资产)及其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性资源(资产)及其收益管理依法依规,高效有序。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申诉和检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政府性资源(资产)及其收益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省、云浮市对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源(资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罗定市人民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上级驻罗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印发


  政策解读:《罗定市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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