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LDFG2024001
罗府办〔2024〕1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罗定市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及时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的工作部署和《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包括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犯罪团伙线索和涉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其他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控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信息网络、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自然资源、金融放贷、卫生健康、教育、市场流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占破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违规执业、医疗骗保、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恶势力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线索;
(十三)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罗定市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
三、举报方法
(一)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外公布举报联系方式方法。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二)举报人(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罗定市范围内涉黑涉恶涉伞违法犯罪线索和相关事实。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和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四、奖励原则和条件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罗定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线索内容未被办案部门发现或掌握,或者办案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如涉及立功及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认定。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的,对于举报人不予奖励。
3.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不予奖励。
4.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五、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材料与案件查处结果,给予1000-100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细则如下:
(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举报奖励标准:
1.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线索举报人人民币100000元;
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线索举报人人民币50000元;
(二)对抓获有组织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标准:
1.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在逃人员,每抓获一人,奖励线索举报人人民币10000-20000元;
2.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或在逃人员,每抓获一人,奖励线索举报人人民币3000-5000元;
3.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一般成员,每抓获一人,奖励线索举报人人民币1000-3000元。
(三)对九类涉恶犯罪的举报奖励标准:
1.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九类涉恶罪名移送起诉的,破获一宗案件,奖励线索举报人人民币5000-20000元;
2.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九类涉恶网上在逃人员的,每抓获一人奖励线索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
六、附则
(一)市财政部门应设立罗定市扫黑除恶斗争线索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奖励金由市有关部门先行垫付,并根据实际支出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款。
(二)由侦办单位同级扫黑办负责举报奖励发放。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有组织犯罪提起公诉的,由原侦查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经同级扫黑办审核,报请同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同意,由同级扫黑办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核拨奖励资金。
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镇街、市直成员单位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四)举报受理单位、核查办案单位及参与奖励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受理和核查的举报线索终身负责。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市范围内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举报方式。
我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的举报方式如下:
1.举报电话:拨打110(24小时)或0766-3733928(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2.电子邮箱:ldgashb@163.com;
3.微信举报:微信号ldswzfw;
4.来人来信举报地址:罗定市龙华西路113号(罗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大楼内),邮政编码527200。
本办法由罗定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罗定市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线索举报 奖励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