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罗定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
LDFG2023007
罗府〔2023〕86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罗定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本标准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本标准公布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项目批复的补偿标准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