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罗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 :
LDFG2023003
罗府办〔2023〕8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罗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罗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我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截至2022年12月27日)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罗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在城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二、经批准在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土建总造价的5%征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罗定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批报建项目时代罗定市人民政府收取,纳入财政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罗定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批报建项目时核定缴费金额,出具缴款通知书,作为税务部门征收依据。
四、罗定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基建投资额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对罗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 城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具体如下:
2.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具体如下:
五、罗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基建投资额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市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
六、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罗定市以往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罗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