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LDFG2023002
罗府办〔2023〕7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经2023年6月8日罗定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罗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并经我市教育局认定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市内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需要,结合幼儿园办园质量、群众满意度、教师持证率和流动率、群众承受能力等,确定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市同级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类的2倍,按城市、乡镇、农村三类设置,每类幼儿园可设置最高、较高、普通三档。分别为:
城市类,包括民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罗城、素龙、附城、双东四个街道中心城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保教费收费标准按不高于相应等级公办幼儿园(省一级)自收自支类收费标准的2倍确定收费标准,即不高于4600元/生/期(根据罗发改价格〔2020〕25号文件规定,省一级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类收费标准为2300元/生/期;如公办幼儿园相关部门有新的价格调整,则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乡镇类,指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相应等级公办幼儿园(县一级)自收自支类收费标准的2倍,即不高于4000元/生/期(根据罗发改价格〔2020〕25号文件规定,县一级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类收费标准为2000元/生/期;如公办幼儿园相关部门有新的价格调整,则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农村类,指农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保教费标准不高于相应等级公办幼儿园(未评级)自收自支类收费标准的2倍,即不高于3600元/生/期(根据罗发改价格〔2020〕25号文件规定,未评级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类收费标准为1800元/生/期;如公办幼儿园相关部门有新的价格调整,则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针对每类幼儿园设置相应的考核考评指标,如办园质量、群众满意度、教师持证率和流动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等,每项设A、B、C三个等次。其中,全部是A等的为最高等次;全部为B等及以上(除全部A等外)的为较高等次;除以上情形外,其余的为普通档。按照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市同级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类的2倍的办法,确定最高档次的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每类不同档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区间为15%,即较高档次收费标准是最高档次的85%,普通档次的收费标准是较高档次的85%。有关档次的确定,须经我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考核确定。
第二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退出
第四条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规范办学。
办学资质合格,经市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房屋安全质量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室内空气质量及装修材料检测报告书)手续齐全、有效。
应有1年以上办园历史,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新开办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22〕33号)等要求,2022年12月1日前,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如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办学许可证核发之日起,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并不得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2022年12月1日起,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需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二)收费合理合规。收费行为规范,在政府指导性保教费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合理收取,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收支票据规范,各类收费必须使用税务行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规定的办园标准。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办园规模合理。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农村幼儿园办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2个班。班额合理,小班不超25人,中班不超30人,大班不超35人。
(六)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七)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全日制幼儿园每班2教1保),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具有相关资格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工资水平达到市教育、人社等部门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八)安全管理到位。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措施有效。在申报日前一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聚集性传染病爆发、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有传染病的教职工要及时调离,精神病患者及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违章处罚记录。
第五条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满后,经教育部门复核后可转入下一周期。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幼儿园申请。按照自愿原则,具备及符合认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可于每年6月15日至25日期间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罗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附表)。
2. 幼儿园有效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房屋安全质量报告、室内空气质量及装修材料检测报告书(查原件收复印件)。
3. 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
4.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信息表及幼儿园成本测算表。
5. 幼儿园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凭证。
6. 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情况表、学历及资格证。
7. 本学年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总结。
8.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文件(等级幼儿园需提供)。
(二)市教育局认定。市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组,根据认定标准,组织评审组(由教育股、督导室、计财股、人事股、德育安全股、体卫艺教育股有关人员组成)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名单。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
(三)公示公告。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市教育局分别保存。
(五)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发文认定,通过罗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市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和云浮市教育局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六条 退出机制
(一)按照自愿的原则,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在每年6月1日至10日期间书面向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决定。申请退出的幼儿园应退回在有效期内获得的全部财政性生均补助经费、其他学前教育发展扶持经费及补助,申请退出的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应获得但尚未发放的财政性生均补助经费、其他学前教育发展扶持经费及补助不再发放。
市教育局收到幼儿园退出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退出的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性生均补助经费、其他学前教育发展扶持经费及补助等进行财务审计。市教育局同意退出的,申请退出的幼儿园应在15日内退回在有效期内获得的全部财政性生均补助经费、其他学前教育发展扶持经费及补助,逾期不退回的,由市教育局依法追回。
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幼儿园应将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信息表重新向市发改局、市教育局抄送,并及时向幼儿家长和社会公布。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发现未履行办学承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拖欠教师工资等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其所得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教育局联合其他部门依法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幼儿园举办者、园长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普惠性民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其举办者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教育局可收回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取消该举办者办学资格,并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重新遴选举办者。
第三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扶持
第七条 落实优惠政策
(一)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二)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三)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八条 加大财政扶持
(一)落实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统筹安排本级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补助政策,安排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金,资助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市财政局按核定幼儿人数,参照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经费补助。生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保障运行管理支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四)对考核优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放综合奖补。
第九条 保障教师待遇
(一)市教育局应会同市人社部门,结合财政投入、办园成本、经济发展实际和本市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5%以上(包含本数)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务培训或职业激励。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依照《劳动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体教职工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四)本市财政具备条件后,应建立完善幼儿教师从教津贴发放制度,对具有教师资格证,且在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10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发放从教补助。
第十条 加强保教帮扶
(一)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建立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
(二)帮扶方一年至少两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
(三)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
(四)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避免“小学化”倾向。
第十一条 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一)市教育局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二)加强教育督导评估,科学运用办园质量评价结果,加大对评估排名前列、办园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激励支持力度。
(三)通过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发放综合奖补、园所和教职工团队评奖评先倾斜等多种方式,激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第四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质量管理
(一)市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二)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
第十三条 加强教师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二)幼儿园要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
(三)幼儿园要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
(四)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
(五)各幼儿园要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 加强收费管理
(一)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合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在政府指导性收费上限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明细表和成本测算表抄送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和市市监局备存后执行。并在承诺书中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层同类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的要求。
(二)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如调整收费标准,需在收费前一个月做好公示,让全体家长知悉。
(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监局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第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公开经费收支情况。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四)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要健全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问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幼儿园举办者,取消其在本市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监督
(一)市教育局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教育局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宣传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 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市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 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结合各部门职能强化统筹、密切配合,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支持和保教帮扶。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罗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