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工业用地相关指标调整有关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
LDFG2021001
罗府办〔2021〕1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工业用地相关指标调整有关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工业用地相关指标调整有关事宜的规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罗定市工业用地相关指标调整有关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建设用地的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鼓励和支持我市实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修编已批准的相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按下限1.0控制,不设上限,如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则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工业用地建筑高度不做限制”的管控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条 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其开发强度可按照该管控要求申请调整,并结合《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在调整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土地用途、用房配套等。涉及用地、消防、环保、规划等有关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条 对暂未出让的工业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限制等具体因素,按照该管控要求出具规划条件。
第五条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大于等于30%。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