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2024年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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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核查,决定对罗定市亿康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使用单位的70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停用或注销(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或启用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鹏; 联系电话:0766-3862138。
附件:2024年度公告停用注销特种设备清单(第二批).pdf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