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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定市出台《罗定市机关效能过错问责试行办法》,推动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试行办法》规定了问责事项。共有十大类107种情形:一是实施行政许可类,分擅自设立、变更许可事项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等17情形;二是实施行政征收类,分无法定依据或者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政征收等12情形;三是实施行政检查类,分无法定依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等9情形;四是实施行政处罚类,分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13情形;五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类,分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等6情形;六是实施行政复议类,分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等7情形;七是处理机关内部事务类,分对来文、来电、来函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等9情形;八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类,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等16情形;九是机关负责人用权履职类,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13情形;十是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处置重大事件类,分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等5情形。
《试行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建议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建议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对象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何种情形作出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何种情形应当从重问责或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等都作了详细的说明。
《试行办法》规范了问责程序。对反映渠道、初步核实、调查处理、申诉复核等工作程序作出规范。同时明确,由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机关效能过错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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