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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条件
对城镇有固定住所(自建房屋和购买商品房,凭房产证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或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居民,可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迁入转为城镇居民。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书面报告;
(2) 《户口簿》,身份证;
(3) 房产证原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3、办理步骤
①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或户籍民警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②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签发《准迁证》。需领导审批才作出决定的,要填写《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给申请人,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③迁出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注销户口。
④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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