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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制度
(发布日期:2008-08-24)
 

档 案 保 密 制 度

 

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利益,加强档案馆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遵守国家的《保密法》,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库房配有铁门、铁窗等安全保密设施。

三、本馆工作人员应掌握档案保密范围,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或保密性质的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扩大档案调阅范围,不得随意翻阅、抄录和复制,不得向外界泄露档案保密内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涉密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借阅手续,经档案馆馆长和档案形成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四、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讨论档案材料的内容。

五、利用者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要给予批评,造成泄密事故的要追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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